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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场域隔离宗教介入

时间:2026-11-07  来源:微博  作者:习五一 条评论
#政教分离#【习五一:《公共治理场域隔离宗教介入:民族地区纠纷调解机制优化思考》——政教分离系列评论之三十三;#雪菲随笔# 五一评论:榆中法院回族邻里排水通行纠纷案中,法院邀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以教义劝导参与诉中调解的做法,触碰宗教不得介入司法调解的政策边界,折射出部分基层司法实践中“重短期和解效率、轻长期法治原则”的认知偏差。司法调解属于法定公权力延伸,天然排斥宗教力量深度介入。唯有牢牢坚持司法调解国法主导地位,坚决杜绝宗教力量借调解之机介入公权力运行,持续夯实基层治理法治化根基,以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习五一:《公共治理场域隔离宗教介入:民族地区纠纷调解机制优化思考》——政教分离系列评论之三十三

我国宪法明确确立政教分离根本原则,划定清晰制度红线:宗教活动必须限定于信仰范畴,严禁宗教力量介入行政、司法、调解等公权力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司法指引,明令禁止依托宗教威望、教规教义开展矛盾调处、司法调解,防范宗教借基层治理之机扩大公共话语权。

榆中法院回族邻里排水通行纠纷案中,法院邀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以教义劝导参与诉中调解的做法,触碰宗教不得介入司法调解的政策边界,折射出部分基层司法实践中“重短期和解效率、轻长期法治原则”的认知偏差。

立足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方针、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要求,厘清法理调解主体权限、民俗情感辅助作用、宗教教化边界三者关系,纠正“借力宗教威望化解矛盾”的惯性治理思维,是筑牢基层治理法治根基、捍卫政教分离制度、凝聚全民法治共识的关键课题。

一、司法调解属于法定公权力延伸,天然排斥宗教力量深度介入。

人民法院主导的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并非简单民间邻里劝和,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法定职权,具备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强制执行,属于国家司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循国法唯一至上原则。

第一,调解主体具有法定排他性。按照制度设计,司法调解的履职主体只能是法官、司法行政干部、持证专职人民调解员、公职法律顾问。宗教教职人员不属于法定调解主体,不具备界定民事权利义务、定分止争的权限。邀请阿訇参与调解,实质上是让宗教身份人员介入司法程序,形成“法理裁决+教义劝导”双重评判标准,弱化法律专属权威。

第二,调解依据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邻里通行权、排水地役权、财产侵权损失赔偿等纠纷,全部由《民法典》物权编、侵权责任编明确权责划分。用宗教教义疏导情绪可以是群众私下自愿协商的选择,但不能纳入法院官方调解流程,一旦将教规伦理作为促成和解的核心抓手,极易出现“为息事宁人牺牲法定权益”的问题,埋下后续反复信访、二次纠纷隐患。

第三,公共治理程序不能人为划分信仰圈层。该案双方当事人同为回族公民,其首要身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调解中刻意引入专属宗教人士介入,等于以信仰标签区分治理渠道,无形中强化“信教群众问题依靠宗教领袖解决”的认知,弱化全体民众统一的公民法治身份认同,不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相悖。

二、“宗教人士+法官”联合调解模式暗藏三重深层治理风险。

基层治理者常常抱有“熟人好办事”的朴素想法,认为借助宗教在聚居区的影响力可以快速化解积怨,但这种治标式方案,会给基层长治久安埋下隐性隐患。

其一,稀释法治权威,动摇全民守法根基。

当群众形成“打官司不如找宗教人士劝说”的思维惯性,遇到物权、合同、侵权等利益冲突时,第一选择不再是寻求法律保护,而是求助宗教威望人物。长此以往,法律在基层群众心中的终局裁决地位被削弱,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思维培育受阻。

其二,突破政教分离底线,存在宗教干预公共事务隐患。

矛盾调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是社情民意汇集、利益规则确立的关键环节。常态化让宗教教职人员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相当于公权力主动为宗教影响力背书,助力宗教力量从宗教场所内部事务,向村务管理、民事裁决、民生议事等公共领域延伸,逐步突破“宗教不得干预公共事务”的刚性约束。

其三,混淆民俗文化与宗教属性,扭曲多元治理的正确路径。

少数民族优秀乡土习俗、邻里互助传统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范畴,完全可以纳入调解说理内容;但宗教教义属于信仰范畴,二者必须严格切割。该案混淆“乡情民俗”和“宗教教化”的边界,错把宗教劝导当作柔性治理工具,容易引发示范效应,导致各地纷纷效仿,造成宗教力量大范围渗透基层调解体系。

三、构建合规多元调解机制:以法治为核心完善民族聚居区矛盾化解路径。

其一,强化“三官一律”下沉机制,打造专业化法治调解主力队伍。

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常态化推动法官、检察官、警官、驻村律师下沉一线,针对宅基地、排水、通行、邻里财产等高频纠纷,提前开展法治预判,从源头厘清相邻权、地役权等法律规定,从根源减少积怨矛盾。法官实地勘察地形、梳理纠纷症结的工作方法值得推广,但情感疏导、情理劝说工作交由党员乡贤、老干部、各族居民代表完成,坚守司法调解法治本色。

其二,培育群众性自治调解力量,替代宗教威望式调解渠道。

依托村民议事会、石榴籽调解室、茶话议事平台,选拔村内各族群众公认的老党员、退休干部、道德乡贤组成民间调解队伍。依托自治组织柔性化解情绪矛盾,既保留熟人社会低成本化解纠纷的优势,又规避宗教力量介入公共事务的风险,推动各族群众依靠自治制度化解内部分歧。

其三,常态化开展基层干部宗教政策法治培训。

把政教分离原则、最高法关于禁止宗教参与司法调解的规定、民族宗教工作政策纳入基层干警、村干部必修课,纠正“图省事、借宗教威望维稳”的短期思维,树立“法治统一才是最长治久安稳定器”的长期治理理念。

其四,深挖各民族共有精神文化资源丰富调解温度。

充分运用中华民族互帮互助、邻里相亲、以和为贵的共同文化传统开展思想疏导,用全体群众共通的价值共识代替单一宗教教化内容,在情理交融中增进中华民族整体认同感,实现法理、人情、共同体意识三者有机统一。

总而言之,基层矛盾调解,一头连着群众切身利益,一头连着法治尊严、民族团结大局。榆中邻里纠纷案暴露出的治理误区警示我们:绝对不能为了一时矛盾平息,放松政教分离制度防线。唯有牢牢坚持司法调解国法主导地位,坚决杜绝宗教力量借调解之机介入公权力运行,持续夯实基层治理法治化根基,以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附录:

榆中法院多元联动解纠纷 打通水路解“心路”

榆中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2日15:47 甘肃

李某和马某是同村村民。一个种地,一个住家,地挨着、路连着,原本相安无事。

2023年,两家翻了脸。

马某家的宅基地比李某的耕地地势高,雨水和生活污水没处排,只能往李某的地里流。李某的耕地被污水泡了,一气之下告到法院,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结。之后,马某又在李某地中埋设排水管道进行排水。

管子埋了,可马某没跟李某打招呼。第二年春天,李某犁地时把地下的排水管豁开了口子,污水再次漫上地头。李某觉得对方“不地道”,干脆用推土机堆土把自家耕地南侧的路给封堵住了,而这是马某由宅基地前往其耕地时要经过的路。

案子诉到榆中县人民法院。李某要求马某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承担清除淤泥的费用及无法耕种的经济损失;马某则以李某堵住其通往耕地道路及破坏其埋设的管道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管道损坏的损失。

第一次开庭,法官发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排除妨害纠纷:李某的地被淹了,马某家的水确实没处排,马某去田里也的确要经过那条路。如果只是机械地判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执行起来困难重重,问题没法实质解决,两家人心里的疙瘩只会越拧越紧。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急着下判,而是多次到村里实地勘察。哪块地高、哪块地低,水往哪儿流,路从哪儿走,全都用脚量了一遍。他还主动找到村委会、乡镇司法所和派出所,把两家这些年来的恩恩怨怨来龙去脉摸了个透。

了解得越深,法官越觉得:这事儿仅依靠法律条文难以实现案结事了。

考虑到李某和马某都是回族同胞,为尊重其民俗传统,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邀请了当地德高望重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阿訇,并联合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多方力量,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以法理为基、以乡情为桥、以教义为引,全力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

调解开始前,法官梳理出三个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如何在不影响李某耕种的情况下解决马某排水问题?如何解决马某前往其耕地的通行问题?双方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

调解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阿訇从教义入手,讲解行善止恶、公道、宽容,逐渐纾解了双方长期郁结的负面情绪,增进了相互理解。随后,村委会从长远生产生活、邻里和睦相处的角度,帮助双方分析利益平衡点,引导大家着眼长久、以和为贵。

趁热打铁之际,法官与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步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将法律上的对错掰开揉碎讲清楚,让双方明晰权利边界与法律责任,同时结合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客观分析利弊,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矛盾。

慢慢地,两家人愿意放下隔阂、平心静气坐下来商量了。方案也一点一点磨了出来:马某重新埋设排水管,深度超过1.5米,保证不影响李某犁地;李某在自己的耕地南侧留出两米宽的道路,让马某能下地干活。考虑到马某排水缺失造成李某的经济损失及马某需要在李某的耕地上设立地役权,马某一次性补偿李某2000元。

一根排水管,一条田间路。榆中县人民法院将法律的理性与乡土的温情紧紧拧成一股绳,以司法实践引导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生活互助和睦友善的文明乡风。在打通田间“道路”“水路”的同时,更畅通了村民之间隔阂已久的“心路”,解开了缠绕两家人多年的心结。

供稿:杨进举、何佳桥
编辑:何佳桥
审核:刘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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