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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撤销认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对有关组织或者人员恢复名誉;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通知有关部门解除冻结。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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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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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有关中央主管机关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交流与合作。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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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政策对话、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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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工作的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派驻安全代表。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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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前提下,我国边境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与相邻国家的地区、主管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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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关条约和法律规定执行。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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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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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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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通过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方明确要求不得使用的除外。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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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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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负责。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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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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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反恐怖主义重点地区、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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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建立反恐怖主义专业力量,配备必要的反恐怖主义专业设备、设施,加强专业训练和合成演练。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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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有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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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国家对专职直接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人员的津贴、职级等给予优待。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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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对因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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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致使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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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公开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个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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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近本单位、接触本人及其近亲属;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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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人身、住宅和单位办公、经营场所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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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姓名,重新安排住址和工作单位;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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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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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对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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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告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嫌疑或者协助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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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研究、培训,开发反恐怖主义技术、设备。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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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基金,用于奖励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抚恤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等。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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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反恐怖主义基金进行捐赠。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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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存在渎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检举、控告人。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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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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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补偿。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的,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补偿。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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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法律责任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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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0v0免费翻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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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发现恐怖活动组织、人员或者恐怖活动嫌疑,有条件报告但未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发生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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