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翻墙浏览被禁止的网页涉嫌违法(在中国大陆)
作者:
日期:2015-11-05 09:43:49
内容:

翻墙

(网络名词)

锁定
所谓翻墙,是指绕过相应的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境外公司曾发布几款突破网络封锁以访问海外敏感网站或邮件的翻墙软件。由于此类软件不断升级,要实现对该类软件行为的监测或封锁就显得尤为困难和重要,如果能够在网关处将数据截获,分析数据包的行为特征,将部分数据包进行劫持还原,这将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起到积极的作用。[1] 
【该解释引自《典型翻墙软件的网络通信特征研究》,作者官国静,《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12年02期】

目录

使用者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只负责管理该省内的服务器,境外的服务器不归他们管。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位女士说,如果只是浏览没有不良信息的网页,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是复制扩散有违法内容的帖子,一旦被查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多位律师认为根据法律原则性规定,浏览被禁止的网页应该涉嫌违法,但如何处罚则要视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而定。“如果只是自己浏览没有散布,那么情节轻微,一般不会受罚。如果提供‘翻墙’服务,肯定违法了,比如买家借此浏览色情网页,则卖家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山 东某律师说。[2] 
山东另一律师则认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2] 
境外网页上的言论缺乏管理,谁能保证没有上述内容呢?一旦浏览到了,那就已经违反了这条规定。”[2] 
第20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2] 

经营者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对提供“翻墙”服务的卖家而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惩罚措施更重。[2] 
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2] 
第1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 元的,处1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2] 
参考资料

来自http://baike.baidu.com/subview/883663/91711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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