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微信群主安全生存指南
作者:记者 王秀中 冯群星
日期:2017-09-15 10:11:36
内容:

原标题:最近微信群里最令人担心的是这几个字……这样做可免责!

听说最近微信/QQ/陌陌等等群组里

大家最“担心”看到这样一句话——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并表示:

“谁建群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

《规定》明确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规定》发布以来,有媒体爆出多名群主被拘留处分的消息,并附有提醒“以后这X中消息千万别发!”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群主们要注意什么?

跟南都君来看看……

01

网信办新规还未生效并非法办依据

《规定》自2017年10月8号生效。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10月8号之前,《规定》可以被解读,人们可以就《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条文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但绝对不能用《规定》来“对号入座”。以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罚过的群主,也不能当作标准,用来作为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行为。

“这两天不断有人把《规定》与之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过的一些有问题群主的案件联系在一起,给人一种《规定》已经将许多群主置于‘非法’之境地 之印象,容易让人相信《规定》已经发挥作用,并且已经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后果’,”王四新认为,这其实这是对《规定》的法律效力等级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 是对广大互联网用户,尤其是广大的群主们的误导。

王四新表示,这个群组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重点规范的是群组信息内容服务 和群组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的是群组服务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责任义务,对其处罚只能限于停止相关群组服务的程度。不可能像违反了法律,比如违 反了刑法的群主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的处罚。

因此,之前受到刑事或其他行政处罚的群主,与《规定》没有关系,与群主违反刑事或其他法律规定有关系。

02何种情况下,群主可以免责?

王四新说,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群里出现违法信息传播活动,群主都要承担责任。在许多情况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责的。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者发现有情况之后即时向平台举报或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举报,都可免除自己的责任。

无论是《规定》本身,还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让群主在任何情况下,不区分群主是否尽到注意或举报义务,就让群主负责。

《规定》只是强调了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即谁建群谁就应当管理好这个群,谁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谁就当保持警惕,以避免违法情况的出现。

03

案例

案例1

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

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或者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2

微信群内不当言论

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湖北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某对 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 话处理。

南都记者 王秀中 冯群星

来自南方都市报

http://www.sohu.com/a/191430201_161795?_f=index_news_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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