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外国人永居条例问题严重应立即收回
作者:王小石
日期:2020-03-14 01:38:33
内容:

​​原题:《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问题严重应立即收回

司法部于2020年2月27日凌晨0时发布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永居条例”) 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仅新浪微博上相关微博总阅读量就高达上百亿,体现了民众对于此条例的高度关注,而其中多数人持担忧或反对态度。媒体也有不少发表了不 同程度的反对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光明网发表的刑法学家高德胜署名文章《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权立法需从严从缓》,经济观察网发表的北京人民检察院杨先 德署名文章《外国人永居条例何以取信于民》,检察日报发表的采访专家综合报道《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为何引争议?》等。可见,网络上的汹涌反对之声代表 了较为真实的民意,同时有其合情合理之处。虽然,司法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在京联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但从移民管理局表态的“将进一步强化对非法入境、非 法滞留人员检查、遣返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来看,两部门并没有认识到此“永居条例”的真正问题所在。接下来,我会 详细论述“永居条例”的问题严重性。

 

第一,        此“永居条例”立法出发点与人民关切相背离。我 国任何的重大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和修订都必须落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高度重视并响应人民关切,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解决好人民关切的重点问题。外国人 永久居留作为一项移民政策的体现,对于一个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而且一旦产生便难以矫正,就更应该响应好人民对此议题的重大关切。此“永居条例”开宗明 义在总则第一条申明其立法出发点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只有第二 点“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符合人民重大关切,然而在具体法条中却并没有详细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触犯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时如何严格依照中国法律处理,而仅仅只是轻描淡写的“取消永久居留权”。既 然从2004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升格成为《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那么再缺失对在华永久居留外国人依法严格管制的章节条款,自 然会增加民众对于永久居留外国人违法犯罪将受到轻纵的担忧。因为外国人取得永久居留权将获得除选举权外的几乎所有中国公民权益和待遇,不明确其必须接受与 国人等同的法规管理制约是非常说不过去的。而第一点“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逻辑极为荒谬,因为完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本来是对外开放的结果,这 里却把它视为能够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手段,显而易见的就是要通过给予外国人办理永久居留更便利的服务、更低的门槛、更多的权利和待遇以及更多的审批额度 来吸引更多外国人来华,达到所谓“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目的,一言以盖之,更多超国民待遇。而这正是与人民重大关切严重相背离,民众本来希望国家通过完 善立法解决起码是缓解具有普遍性的外国人超国民待遇问题,然而此“永居条例”却把超国民待遇扩大并立法固化下来,岂不是顶风作案?怎不激发起民众的普遍反 对?至于此“永居条例”具体有哪些超国民待遇,我将在下文列举。

 

第二,        此“永居条例”无法实现司法部所言“引进人才、专业人士、和域外资本参与本国建设”的目标,审批门槛较2004年更为降低反而会起到负面作用。与 2004年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比较,在任职单位方面,2004年《管理办法》要求须在中央部委或省政府下属机构、重点高校、重点 企事业单位、高新企业、鼓励类外资企业、外资先进技术企业、外资出口企业等任职,但意见稿放宽至重点行业、重点地区、普通高校科研机构、国内知名企业等; 在申请人条件方面,从副总经理、副教授等职务职称以上放宽至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助理教授、急需紧缺人才,并不再要求“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居留累计不 少于三年”。在工资方面,此“永居条例”仅要求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或四倍。在投资申请方面,一般门槛从2004年的200万美元降至2020年的1000 万人民币。如果考虑十多年来的通货膨胀因素,如今的投资标准不及2004年的十分之一。综合上述门槛降低来看,这哪里是引进人才和域外资本,实际上 是严重降低门槛引入普通“人口”。但如果此“永居条例”是为引入“人口”,那倒不如不立,因为随着中国的人口政策的逐步放开,我们本国完全可以恢复人口增 长能力。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和机器人产业技术的发展,低端劳动力并不存在短缺问题,尤其是在中国这种14亿人口大国。若按照此低门槛实施“永居条例”,引入 大量“人口”进入我国永久居留,同时又没有解决好文化认同问题,那么就会产生严重的社会矛盾,这已有欧洲引入叙利亚难民的前车之鉴。

 

第三,        此“永居条例”不仅没有解决或缓解饱受诟病的外国人在中国“超国民待遇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加重。第 3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 务。”第39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数量没有限制)。”第40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 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第41条“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外国人,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些一部分是超国民待遇,比如主动提供社会融入服务、兑换外汇汇往境外不受限额限制以及未工作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等,一部分 是超非本地户口市民待遇,如可购买当地商品住房。这是极不合适的。中国的国家建设与经济发展主要是依靠本国人民群众团结一致艰苦奋斗才取得巨大的成绩,未 来的各项事业也一定要紧紧依靠本国人民群众。而给予永久居留外国人超国民待遇是严重的本末倒置。应该严格遵循“国民优先”原则,永久居留外国人不能高于当 地非本地户口市民待遇,否则将引发本国民众的离心离德。那将严重阻滞中国崛起的伟大进程。

 

第四,        此“永居条例”提出给予“教育、文 化、卫生、体育及公益事业” 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紧迫性不强,且教育、文化、卫生涉及到国家安全的诸多方面,体育并非我国急需人才领域,公益事业贡献不好衡量且存在避 税利益,因此这些条款建议取消。第19条规定“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规定过于模糊,会留下漏洞,因此应 一并取消。同时,县和地市级属于基层单位,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容易引发权力寻租及滥用问题,应该一律由省一级行政单位受理资格申请。同时,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不应做简单审批,而要经过严格政审和背景调查,对国家安全存在潜在威胁或损害过国家声誉和民族感情的外国人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        此“永居条例”与上位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冲突。《出 入境管理法》第4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而此“永居条例”仅由国家移民管理局一个部 门规定,显然与上位法相冲突。而且国家移民管理局不具备在地方基层管理外国人的常设机构和足够警力,因此也难怪虽然从审批管理办法升格成了管理条例,却仍 然严重缺失了对于永久居留外国人涉及违法犯罪如何依法严格处置的条款内容。事实上成了“只引进、服务而不管理”的假管理条例。因此,第5条应该改为“公安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的审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原“服务管理”说法会对基层部门造成服务先于管理的误导,在依法管理时会畏首畏尾,因此宜取消服务二字。

 

综上所述,此“永居条例”存在许多严重的问题,且当前全球移 民国家都在压缩移民数量的大背景下,应该收紧审批外国人永久居留权以规避非人才移民涌入风险。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当前关键时期,紧紧依靠群众团结群众远 比引进少数专家人才重要万倍。因此司法部应立即收回《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由公安部牵头组建包括全国人大常委参与监督的联合调研组重 新深入调研人民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议题的重大关切,再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审慎完善立法条款。唯有调研从实,立法从缓,门槛从高,审批从紧,管制从严,方能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民心损失和国家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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