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外国人永居条例的16条反对意见
作者:郭蓬蓬
日期:2020-03-05 20:53:43
内容:

原题: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16条反对意见

转一位北大毕业搞金融的好朋友对司法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16条反对意见】

对于司法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16条反对意见】

1、反对第四条,应有对应的惩罚细则,触犯哪些法律或条例,需要取消永居,公式并收集意见建议后加入本条例中施行,不应交由主管部门自行认定。

2、反对第八条,应先制定评估制度,并且同样经过公示,全民提意见建议,确定之后再发布本条例。

3、反对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想要永居,融入中国需要依靠他自身的努力,不应由政府,单位,社区承担额外的负担。

4、反对第三十八条,既然不是中国籍,必须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居留权和就业权不能混为一谈!

5、反对第四十六条(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不应只给予处分,必须追究渎职罪甚至叛国罪!

6、反对第四十七条 罚款上限太低,应该每个案例罚款一百万以上无上限,且不应只处以罚款,严重者应追究渎职罪直至叛国罪

7、反对第四十二条,永居外国人必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子女必须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教育只应对本国公民开放,随迁子女上学必须缴费!

8、反对第四十三条,不应为永居外国人单独制定配套措施,应一律参照外地户籍标准实行!不能搞外国人外地人区别对待!

9、反对第十七条,十八条,任何外国人必须单独申请永居单独审核,不能搞链式申请,不得因亲属关系自动获得永居权!还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比如子女人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从一夫多妻制国家来华的,必须确保其家庭关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才可以考虑其居留申请!除非经全国人大审议认定可以例外的!

10、建议将十一(一)改为(一)为中国科技、教育、卫生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文化体育难以客观衡量容易出现滥竽充数,浑水摸鱼的案例。

11、十一(三)为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太过宽泛,考虑到公益事业本身经常有利益输送,弄虚作假行为,建议取消。

12、反对第二十条,必须通过中文(普通话)的听写读考试才能申请,以便管理。任何在原籍国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许申请,以往有强奸罪在我国当外教时继续犯罪者,有诈骗犯在我国展开新一轮传销组织者。

13、在国内外发布有侮辱我国言论,或者有犯罪记录,在我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刑事犯罪判刑者,立即取消永久居留权! 如果不加上这一条,说明这个条例制定目的有很大问题!

14、反对第十九条,“其他正当理由”的概念太过宽泛,随意性太强。“投靠我家亲戚”等理由算不算是正当理由?这个“正当理由”由谁来界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把握政策尺度?

15、靠和中国女人结婚就能取得永久居留权?这消息传回非洲,估计整个非洲的黑人都要来中国了。呵呵,腾笼换鸟啊,原来这就是计划生育的目的。

16、一个搞计划生育的国家没资格接收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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