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应当由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由境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若条文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应ISP属处于国内服务器的网站提供网络服务。 这条行政法规通过后并实施效果则会出现,所有非在中国注册或者管理的域名(网站),均不能使用在中国的服务器(行政法规层面)。
那么自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的域名中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数量有多少?该条例是否具可操作性?
条例中多处存在对于商业及个人的不安全的因数,MIIT是否能对此作出回应?
第三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转让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是如果“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停止解析,该域名不能操作转移。这与ICANN 《注册服务商之间的域名迁移政策 2008》相违背。
第三十八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他人”是谁?若“他人”同意后即可擅自篡改解析吗?
第四十一条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紧急事件”是什么事件?谁来界定?这句话的意思是否有某个部门可以要求在特定时候,所有域名指向特定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四)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域名注销决定的;
能强制注销别人域名的“有关部门”是谁?
同时我们注意到,国内公司中包括百度(baidu.com)、淘宝(taobao.com)、网易(163.com)、新浪(sina.com)域名亦托管于海外NIC(MarkMonitor, Inc、NETWORK SOLUTIONS, LLC.)若三十七条通过后,上述网站是否也必须把域名迁移至国内管理??
综上述,我建议第三十七条应予以撤消。